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執行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、《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防治工業鍋爐及爐窯大氣污染,改良環境質量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對工業鍋爐及爐窯濕法煙氣脫硫工程的術語和定義、總體設計、脫硫工藝系統、材料和設備選擇、施工與驗收、運行與維護提出了技術要求。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石灰法、鈉鈣雙堿法、氧化鎂法、石灰石法工藝,配用在蒸發量≥20 t/h(14MW)的燃煤工業鍋爐或蒸發量<400 t/h的燃煤熱電鍋爐以及相當煙氣量爐窯的新建、改建和擴建濕法煙氣脫硫工程,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、設計、施工、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。燃油、燃氣工業鍋爐的濕法煙氣脫硫工程參照本標準執行。